保護水生態,防治水汙染,改善水環境是環保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2018年1月1日,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正式施行,對於企業的工業汙水處理、廢水處理設施管理都有了更高的要求。接下來,分享下近幾年執法過程中常見的“廢水”違法行為。
一、工業汙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
工業汙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包括了廢水處理設施停用、廢水處理設施某一環節的損壞停用、廢水超越處理環節、廢水處理設施未按設計要求進行加藥維護、當前廢水量超出廢水處理設施的日均處理能力等。
二、廢水超標排放
由於廢水處理設施管理不當、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無法滿足企業現狀等原因,導致廢水超標排放。
三、雨水口排放汙染物
現在企業的環保意識都比較高,通過雨水口排放汙染物的現象極少,但是由於管理問題、地麵沉降壓迫管道、管道堵塞雨汙混接等問題,導致雨水口排放汙染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工業汙水處理設施台賬不完善
工業汙水處理設施運維台賬包括:廢水處理設施的運行時間、加藥記錄、維護記錄等,台賬是企業對環保設施管理的痕跡記錄,企業應該對台賬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汙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包括以下情形:
(一)將部分或全部汙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放的;
(二)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汙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直接排放的;
(三)將未經處理的汙染物從汙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四)在生產經營或者作業過程中,停止運行汙染物處理設施的;
(五)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汙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六)汙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汙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
(七)其他不正常運行汙染防治設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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