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類製藥汙水排放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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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標簽:工業汙水排放標準

本汙染物排放標準由漓源環保小編收集整理,如需了解與該排放標準相關的汙染物處理技術請聯係漓源環保工程師:辛工13580340580;張工13600466042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促進製藥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提取類製藥工業企業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汙水處理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準中的汙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提取類製藥工業企業排放大氣汙染物(含惡臭汙染物)、環境噪聲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提取類製藥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9—1996)中的相關規定。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製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河北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08年4月29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8年8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標準號:GB 21905-2008

標準名稱:提取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Extraction products category

標準發布時間:2008-07-25

標準實施時間:2008-08-01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提取類製藥(不含中藥)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汙染物的排放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現有提取類製藥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對提取類製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物排放管理。

與提取類製藥生產企業生產藥物結構相似的獸藥生產企業的水汙染防治和管理也適用於本標準。

本標準適用於不經過化學修飾或人工合成提取的生化藥物、以動植物提取為主的天然藥物和海洋生物提取藥物生產企業。

本標準不適用於用化學合成、半合成等方法製得的生化基本物質的衍生物或類似物、菌體及其提取物、動物器官或組織及小動物製劑類藥物的生產企業。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向環境水體的排放行為。

企業向設置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排放廢水時,其汙染物的排放控製要求由企業與城鎮汙水處理廠根據其汙水處理能力商定或執行相關標準,並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城鎮汙水處理廠應保證排放汙染物達到相關排放標準要求。

建設項目擬向設置汙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係統排放廢水時,由建設單位和城鎮汙水處理廠按前款的規定執行。

4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4.1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提取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2自2010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4.3自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提取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水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水環境汙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製企業的汙染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提取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5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式(1)將實測水汙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並以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製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汙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式(1)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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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水汙染物監測要求

5.1對企業排放廢水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水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後監控。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應設置永久性排汙口標誌。

5.2新建企業應按照《汙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並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各地現有企業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

5.3對企業水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規定執行。

5.4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5對企業排放水汙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標準。

提取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5.6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汙狀況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提取類製藥生產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工業汙水處理就找漓源環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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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酵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發酵類製藥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發酵類製藥工業企業水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汙水處理後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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