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生產汙水排放標準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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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標簽:工業汙水排放標準

本汙染物排放標準由漓源環保小編收集整理,如需了解與該排放標準相關的汙染物處理技術請聯係漓源環保工程師:辛工13580340580;張工13600466042

前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保護環境,防治汙染,促進陶瓷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進步,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以陶瓷工業的生產工藝及汙染治理技術特點,規定了陶瓷工業企業的水和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為促進地區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陶瓷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汙水處理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本標準中的汙染物排放濃度均為質量濃度。

陶瓷工業企業排放惡臭汙染物、環境噪聲以及鍋爐、火電廠排放大氣汙染物適用相應的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產生固體廢物的鑒別、處理和處置適用國家固體廢物汙染控製標準。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陶瓷工業的水和大氣汙染物排放控製按本標準的規定執行,不再執行《大氣汙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和《工業爐窯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GB 9078—1996)中的相關規定。

地方省級人民政府對本標準未作規定的汙染物項目,可以製定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對本標準已作規定的汙染物項目,可以製定嚴於本標準的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組織製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湖南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環境保護部環境標準研究所、長沙環境保護職業技術學院、湖南省衡陽市環境監測站、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陶瓷檢測中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2010年9月10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標準號:GB 25464—2010

標準名稱:陶瓷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英文名稱: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eramics industry

標準發布時間:2010-09-27

標準實施時間:2010-10-01

1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陶瓷工業企業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的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本標準適用於陶瓷工業企業的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陶瓷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於陶瓷原輔材料的開采及初加工過程的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於法律允許的汙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汙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汙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適用於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汙染物的行為。

4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4.1水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

4.1.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陶瓷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1.2自2012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4.1.3自2010年10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陶瓷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1.4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環境汙染問題而需要采取特別保護措施的地區,應嚴格控製企業的汙染物排放行為,在上述地區的企業執行表3規定的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執行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範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陶瓷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陶瓷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1.5水汙染物排放濃度限值適用於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不高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的情況。若單位產品實際排水量超過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須按式(1)將實測水汙染物濃度換算為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並以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產品產量和排水量統計周期為一個工作日。

在企業的生產設施同時生產兩種以上產品、可適用不同排放控製要求或不同行業國家汙染物排放標準,且生產設施產生的汙水混合處理排放的情況下,應執行排放標準中規定的最嚴格的濃度限值,並按式(1)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陶瓷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5汙染物監測要求

5.1汙染物監測的一般要求

5.1.1對企業廢水和廢氣采樣應根據監測汙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汙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在汙染

物排放監控位置須設置永久性排汙口標誌。

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汙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汙染源自動監控管

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5.1.3對企業汙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國家有關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

規定執行。

5.1.4企業產品產量的核定,以法定報表為依據。

5.1.5企業須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排汙狀況進行監測,並保存原始監測

記錄。

5.2水汙染物監測要求

對企業排放水汙染物濃度的測定采用表7所列的方法標準。

陶瓷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陶瓷工業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6實施與監督

6.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在任何情況下,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汙染物排放控製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汙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汙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在發現企業耗水或排水量有異常變化的情況下,應核定企業的實際產品產量和排水量,按本標準的規定,換算水汙染物基準水量排放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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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鋅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鉛、鋅工業汙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鉛、鋅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水汙染物和大氣汙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適用於鉛、鋅工業企業水汙染和大氣汙染防治和管理。為促進區域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推動經濟結構的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引導鉛、鋅工業生產工藝和汙染治理技術的發展方向,本標準規定了工業汙水處理後水汙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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